关于《国旗损坏罪》刑法修正案的宪法性与历史性批判及建议
第一项 —— 历史正统性的缺失
所谓“日之丸”并非通过正当的国家程序确立,而是在幕末开国谈判中受佩里舰队压力,被迫作为商船旗采用。其后明治政府发布的太政官布告也仅是针对商船的行政命令,并不具有经由国民同意或立法程序创设国家象征的正当性,而是对人民的象征强制。
第二项 —— 法制结构上的缺陷
战后日本首次以法律确认国旗,是在1999年的《国旗及国歌法》中。但该法并未经过全民公投等任何民主程序。此法律主要功能是政治性地神格化国家象征,而非体现人民意志。它是一种用于合法化强加象征的法律伪装,而非真正的民主立法。
第三项 —— 与表达自由的宪法冲突
基于其历史背景,一部分国民将日之丸视为屈辱的产物而非荣耀的象征。对国旗的否定性对待属于正当的政治言论。刑法修正案(第94条之2)建立在“国家神圣不可侵犯”这一非宪法性的前提上,与宪法保障的思想与表达自由直接矛盾,因而构成明显的违宪立法。
第四项 —— 以刑罚规制象征将导致表达萎缩
将国家象征纳入刑罚保护对象,必然压抑公民的政治批评,侵蚀民主讨论的基础。当国家以刑罚保护其象征时,思想与表达自由在实践中将变得空洞。民主国家必须保护不同意见,而不是惩罚针对象征的异议。
第五项 —— 或将作为推动“紧急事态条款”改革的政治性前置机制
关于在宪法中增设紧急事态条款的企图,正面临强烈的民众反对。本修正案可能作为其铺垫,通过较易通过的象征规制,先行实现言论控制的合法化,进而为更广泛的宪法限制铺路。此举将导致国家无需通过正式的宪法程序,即可逐步实现事实上的言论与权力控制。
建议 —— 应当明确保障“针对象征的表达自由”
在民主社会中,国旗、国歌等国家象征应允许公民进行批判、讽刺、拒绝或否定。为防止国家通过象征对人民施加精神统治,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:任何针对国家象征的行为,只要属于思想或政治表达,即不得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。
宪法修正条文(草案)
第二十一条之二 —— 象征性表达自由
国民有自由以政治表达的方式,对国旗、国歌及其他国家象征进行变更、损坏、拒绝、否定或使用。
只要针对国家象征的行为属于思想、信念或政治意见的表达,不得对此施加刑事或行政处罚。
第九十八条之二 —— 禁止紧急事态条款
日本不得在宪法或法律中设立任何暂停、暂时停止或具有等同效力的紧急事态条款及类似制度。
国会及内阁不得以紧急事态为理由,制定或发布限制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、或暂停宪法秩序的立法、政令或命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