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交文(致众议院议长)
2025年5月21日
众议院议长 阁下
【陈情书】关于税制改革提案及法案的立法审议请求
敬启者:
谨对阁下在日常国政运作中的不懈努力致以崇高敬意。
作为一名主权在民的国民,我在此对现行税制,特别是消费税制度及财政运作的法律依据,提出严重关切,并正式陈情如下:
【陈情事项】
- 在讨论现行消费税制度时,应基于税法及财政法的限制采取现实性的应对措施。
- 从根本上重新设计现行税制,迅速转向能够实现有效财政运作的制度。
- 根据已准备提交的税制改革提案书,在国会内正式开始立法审议。
【陈情要旨】
此事并非单纯的请求,而是基于具体法律制度提案书的正式陈情。
关于消费税的实际用途及其与国债偿还的关系,现行制度严重缺乏与宪法及财政法的一致性,纠正的必要性显而易见。
作为主权者,我独立起草了一个对整个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的提案书。
这不仅仅是基于宪法第16条请愿权的行动,更是依据宪法第41条作为“国权最高机关”的贵院,要求采取具体立法措施的行动。
若被形式化搁置、放任,或以管辖外为由处理,那无异于否定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,绝不能容忍。
谨此,敬请阁下重视。
敬上
提交者:竹下淳(姓名或团体名)
联系方式:载于第217回国会第97号(6月16日发行)的众议院公报
附件:提案书(印刷文件)
关于WORD文件提交的请求文案(附)
【请求事项】
确保通过WORD文件进行电子提交的手段
目前,由于纸质形式提交,请愿及陈情往往被形式化处理。然而,当法案提案内容复杂且技术性较强时,通过电子文件(特别是Word格式)提交的必要性极高。
因此,特此提出以下请求,请考虑设立电子窗口:
【请求内容】
- 在众议院事务局设立专用电子窗口(类似意见箱),使一般国民可以通过电子文件(如Word)提交法案和提案书。
- 建立可按月多次提交、查询和管理的持续机制。
- 确保提交的文件被视为正式记录,并适当共享给议长及相关委员会。
我坚信,建立这样的电子提交体制对于促进国民参与政策、落实宪法规定的国民主权至关重要。
恳请阁下积极应对。
政策提案书
真·消费税改革政策提案书
1. 提案宗旨
本提案旨在纠正现行消费税制度偏离初衷、严重影响国民生活、社会保障和税制公信力的现状,回归税制本源,重建为“支撑生活的税”。
具体而言,将消费税从单纯的一般财政收入,明确法定定位为**“社会保障目的税”**,严格限定用途,并将课税结构重新设计为零税率、减免税率和标准税率,以确保公平与可持续性。
通过简化与透明化,实现发票制度的废止,减轻中小企业负担,协调关税制度与OECD国际原则,建立真正令国民信服的税制。
2. 改革背景与现状认知
消费税于1989年由竹下内阁作为“福利税”引入。但实际上,税收被广泛用于社会保障以外的领域,制度上被视为一般财政。其逆向性更使低收入群体承受过重负担。
运作上,减免税率复杂,2023年全面实施的发票制度更给中小企业带来沉重负担。此类问题已非改善运作可解,必须进行结构性改革。
同时,确保社会保障可持续性迫在眉睫,稳定财源不可或缺。因此,必须根本性审视消费税制度,重建国民信任,构建真正有效的税制。
3. 问题整理
- 逆向性:低收入者负担过重
- 用途不透明:税收被泛化为一般财政
- 制度复杂:减免模糊,发票制度压垮中小企业
- 法律整合缺乏:与宪法、财政法等不一致
- 国际整合不足:与关税/OECD规则脱节
4. 改革基本方针
- 定位为社会保障目的税:禁止挪用他途
- 必需品减免:生活必需品零/减免税
- 简化制度:取消发票,按品目计税
- 法律一贯性:协调宪法、财政法、民法等
- 国际整合:符合OECD/WTO标准
5. 制度设计概要
- 零税率:主食、药品、公教育、福利
- 减免税率(5%):加工食品、日用品、租金、水电气、民间教育
- 标准税率(10–15%):外食、酒烟、娱乐、奢侈品
税收用途:限定养老金、医疗介护、育儿福利
发票制度废止:以品目税代替
国际协调:结合HS编码,符合法规
宪法/财政法/民法改革:增设“社会保障目的税”条款
所得税/法人税改革:累进重设、高收入新档、最低法人税
出口退税调整:限制过度退税,设上限
6. 预期效果
- 税制公平性恢复
- 社会保障信任增强
- 中小企业负担减轻
- 法律稳定性提升
- 国际整合度提高
7. 实现流程方案
为将本提案落实为法律制度,需要分阶段进行立法、宣传与实施。概要如下:
【步骤1】制度设计确定与法案起草(第1年度)
- 完善政策提案,最终确定法案条文
- 与所得税法、法人税法等相关法案进行协调
- 起草提交国会的草案,准备议员提案
【步骤2】国会提交·审议·通过(第2年度)
- 与政党、议员、官僚及专家协商
- 举行公听会,征集公众意见
- 法案提交国会,进行审议并处理附带决议
【步骤3】宣传与准备期(第3年度)
- 公布新制度详情,编写手册
- 向企业、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说明
- 制定过渡措施与宣传期(约6–12个月)
【步骤4】制度施行与监督(第4年度起)
- 与法律施行同步建立监测机制
- 每年度报告用途并进行检验,必要时改进制度
8. 相关资料一览(附录)
以下资料已在GitHub仓库中整理保存:
🔹 个别法案草案
🔹 提案书与摘要(Phase 1)
🔹 法案相关文件(Phase 2)
🔹 社会共识形成资料(Phase 3)
🔹 国际应对资料(Phase 4)
🔹 共通资料
※ 所有资料均以Markdown格式保存,可根据需要转换为PDF、打印提交或翻译。
消费税改革 政策概要
真·消费税改革 政策提案摘要
【提案目的】
根本纠正现行消费税制度的逆向性、用途不透明性与制度复杂性,重新设计为“社会保障之税”。
【主要改革要点】
将税收用途限定为“社会保障目的”(法律化)
- 严格用于养老金、医疗·护理、育儿支援
- 每年度向国会报告用途并向国民公开
课税结构重新设计(按品目、分阶段税率)
- 零税率(基本食品、药品等)
- 减免税率(加工食品、房租、电力、燃气等)
- 标准税率(嗜好品、奢侈品等)
废止发票制度
兼顾国际整合与制度简化
- 与HS编码(关税分类)联动
- 确保符合OECD课税标准(BEPS)
【预期效果】
- 缓解低收入群体的逆向性负担,支持生活
- 恢复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
- 为中小企业提供实务支持,促进经济活性化
- 加强法律体系一致性与国际问责性
【今后展开】
- 为法案化准备立法草案(相关税法、财政法等)
- 与专家、政治家、相关团体协调合作
- 开始准备国会提交及社会说明
详情参见 政策提案书。
消费税改革法案
真·消费税改革法案(令和◯年 法律第◯号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(目的)
本法旨在通过对消费征税,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且公平的财源,从而实现国民生活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第二条(定义)
本法所称“社会保障”,是指公共养老金制度、医疗保险、护理保险、儿童津贴及生育育儿支援制度等。
第二章 课税对象与税率
第三条(课税范围)
在国内进行的资产转让、劳务提供或进口交易应当课税。但不包括免税品目及零税率品目。
第四条(税率区分)
税率区分 |
示例品目 |
0%(零税率) |
大米、蔬菜、乳制品、医药品、公教育、福利·护理 |
5%(减免税率) |
加工食品、卫生用品、房租、电力·燃气、私立教育 |
10〜15%(标准税率) |
外出就餐、酒类、烟草、娱乐、奢侈品、奢侈服务 |
※课税对象品目的分类依照HS编码,由政令规定。
第三章 纳税义务与课税方法
第五条(纳税义务人)
从事课税交易的经营者原则上负有纳税义务。但适用简易课税制度的小规模经营者由政令规定。
第六条(发票制度的适用排除)
本法以交易品目为课税判断依据,不强制要求登记号码及合格发票。
第四章 税收用途与报告义务
第七条(税收用途限定)
本法所征消费税收入仅限用于下列社会保障目的:
- 公共养老金给付财源
- 医疗·护理保险制度财源
- 儿童津贴及生育育儿支援制度财源
第八条(报告与公开)
政府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,将前条所列税收用途报告国会,并通过互联网向国民公开。
第九条(目的税积累状况公开与主权性财政防卫)
政府应制作并管理“目的税管理台账”,记录社会保障目的税的年度累计额、支出额及余额。该台账须提交国会,并持续通过互联网向国民公开。
该公开旨在履行对国民的说明责任,确保国家财政透明,并 实现社会保障财源的主权性运用,防止外部干预与不当挪用。
目的税管理台账的构成、项目、更新频率等由政令规定。
第五章 附则
-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◯年◯月施行。
- 施行所需过渡措施由政令规定。
- 政府应迅速完善本法施行所需的相关法律。
- 关于出口交易的消费税退税,采取以下措施:
(1) 限定于最终产品的出口交易。
(2) 设定年度退税上限额。
(3) 具体标准由政令规定。
立法说明书
真·消费税改革法案——立法说明书
1. 前言
本法案旨在从根本上纠正现行消费税制度,该制度已失去最初目的,并在制度上和社会上存在严重问题。
消费税在引入之初被寄予“福利之税”的期待,但随着时间推移,其逆向性、复杂性和制度疲劳不断加剧,对国民生活、经济和信任造成了巨大影响。现在正是回归制度原点、重建“税收支撑社会”这一原则之时。
2. 改革理念
税收必须明确作为福利之用的制度原则
→ 将消费税重新定义为社会保障目的税
纳税负担必须依据支付能力公平分配
→ 通过按品目和分阶段税率纠正逆向性
税制必须让国民理解,保持简明,并且可解释
→ 废除发票制度,公开透明地披露资金用途
制度必须与国内外法律体系相一致
→ 与六法协调,衔接关税制度和国际税制
3. 法案基本结构
本法案通过以下结构重新设计消费税制度:
- 总则:目的、定义等
- 课税结构:引入零税率、减免税率和标准税率的品目课税制度
- 税收用途:将消费税收入限定用于养老金、医疗、福利等社会保障
- 简化措施:发票制度的适用除外
- 透明性:强制使用报告和公开
- 附则:施行日期及相关法律的整备
4. 本法案的目标
本法案实现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变动或制度的改良,
而是通过税收对国家财政哲学与实务的再设计。
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国民能够安心纳税的制度,
同时,也是一个能切实感受到税收正在支持他人的社会。
本法案旨在实现“真正的消费税”。
在理念、设计和制度运作上,它宣示将成为社会“可持续连带”的基石。
与旧法的结构比较表
真·消费税改革法案:与旧法的结构比较表
本资料对比整理了现行《消费税法(昭和63年法律第108号)》与提议的《真·消费税改革法案》在制度结构、条文设计、理念上的差异。
1. 法制度结构比较(旧法 vs 改革法)
项目 |
现行消费税法(旧法) |
真·消费税改革法(本法) |
制度目的 |
确保一般财源(名义上是社会保障) |
社会保障目的税(用途由法律限定) |
课税对象 |
商品、服务等(全面性) |
按品目分类(3档税率) |
税率结构 |
一律税率(基本10%,减免8%) |
零税率、减免税率、标准税率(0%、5%、10–15%) |
税率决定基准 |
不论商品性质原则同率 |
基于社会必要性与支付能力 |
发票制度 |
必须(经营者注册制) |
不需要(按品目判断税率) |
逆向性应对 |
实质没有(减免税率有限) |
制度化零税率,生活支援型设计 |
税收用途 |
纳入一般会计(用途不明确) |
限定用于养老金、医疗、福利 |
与法体系的整合 |
无与财政法、宪法等明确连接 |
以六法整合为前提设计 |
国际整合性 |
与关税分类、OECD标准分离 |
可对应HS编码、BEPS框架 |
2. 条文层面的主要对应例
条文项目 |
现行法 |
改正后(本法) |
第1条(目的) |
作为一般消费课税制度 |
明示为社会保障目的税(限定用途) |
第6条(税率) |
标准税率10%,部分减免8% |
新设零/减免/标准税率三档 |
第30条起(控除制度) |
根据发票注册要求进行控除 |
原则废除控除制度,简化进项税额计算 |
附则 |
发票引入、过渡措施等 |
制度废止、施行日期、相关法律整备 |
3. 总结
本法案旨在全面纠正旧消费税制度的理念性、法律性、社会性缺陷,追求制度结构本身的革新。
此改革将消费税制度从单纯的财源手段,重新定义为“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”。因此,其与旧制度的关系不是“部分修正”,而是“本质置换”。
本法案在制度理念、法律整合、社会接受度上,
是“真正且正统的重构”——
这就是《真·消费税改革法案》。
常见问题 (FAQ)
真·消费税改革 Q&A(常见问题与回答)
本FAQ旨在解答国民对《真·消费税改革法案》可能产生的疑问和误解。
Q1. 这次改革会导致消费税增加吗?
A1. 不会。虽然会设定标准税率(10–15%),但对于基本食品和医疗,将实行零税率(0%)或减免税率(5%),因此许多生活必需品实际上是减税。整体设计为公平的再分配模式。
Q2. 为什么发票制度会变得不必要?
A2. 在本次改革中,课税依据是“卖的是什么(品目)”,而不是“谁卖的”。因此不需要发票制度下的企业注册和发票管理,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事务负担。
Q3. 社会保障的财政来源真的能够得到保证吗?
A3. 法律规定消费税收入仅限于“养老金、医疗、福利等社会保障目的”。此外,政府必须向国会报告并在互联网上公开使用情况,从而确保透明度。
Q4. 减免税率制度不会很复杂吗?
A4. 比现行制度更清晰。零税率、减免税率、标准税率三档是按照“社会必要性与奢侈性”按品目分类的,因此不再存在模糊界限,更加直观易懂。
Q5. 税收减少会不会导致财政恶化?
A5. 将标准税率适用于奢侈品和高价服务,可以整体上确保所需的社会保障财源。此外,还会与所得税、法人税等协同,构建可持续的财政结构。
Q6. 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吗?
A6. 有的。英国、德国、法国等许多欧洲国家已对食品和医疗用品实行零税率或减免税率,本次改革方案与这些国际标准一致。
Q7. 中小企业真的会变得轻松吗?
A7. 会的。由于不再需要发票制度,保存发票和注册申请的义务消失。小企业也能与大企业平等地进行课税处理。
Q8. 制度什么时候会改变?
A8. 法案通过后,将经过6–12个月的宣传期逐步施行。政府会向国民、企业、地方自治体明确提供时间表和指导方针。
本FAQ将根据需要随时更新。新问题可通过政策网站或国会议员提出。
法律课题矩阵
📊 法案应对情况矩阵(2025年4月最新版)
问题编号 |
问题内容 |
法案应对情况 |
备注 |
A-1 |
消费税的逆向性 |
✅ 已应对 |
消费税改革法案:通过零/减免税率缓解 |
A-2 |
消费税收用途不透明 |
✅ 已应对 |
消费税改革法案:明确为社会保障目的税 + 用途报告义务 |
A-3 |
制度复杂化(减免税率、发票) |
✅ 已应对 |
消费税改革法案:废除发票制,品目课税化 |
B-4 |
所得税累进性的弱化 |
✅ 已应对 |
所得税法修正案:税率修正、金融所得综合课税 |
B-5 |
金融/资产课税的分离结构 |
✅ 已应对 |
所得税法修正案:海外资产申报义务、补充资产课税 |
B-6 |
法人税实际负担降低 |
✅ 已应对 |
法人税法修正案:最低税率、内部留存收益课税构想 |
B-7 |
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税负差距 |
✅ 已应对 |
消费税改革法案:通过废除发票制予以纠正 |
C-8 |
宪法上对税收定位不明 |
✅ 已应对 |
立法三法一揽子修正案:宪法第25条、第84条之2新设案 |
C-9 |
抚养义务与公共制度的协调 |
✅ 已应对 |
立法三法一揽子修正案:民法第877条但书新设 |
C-10 |
大企业纳税责任不明确 |
🛠 已提出构想 |
公司法修正构想,未来将法案化 |
C-11 |
与财政法的协调 |
✅ 已应对 |
立法三法一揽子修正案:财政法第4条、第6条修正案 |
C-12 |
税制运作透明性 |
✅ 已应对 |
消费税改革法案:用途报告义务、网络公开规定 |
D-13 |
与关税制度的协调 |
✅ 已应对 |
消费税改革法案:以HS编码联动为前提设计 |
D-14 |
国际税收标准(BEPS)适应 |
🛠 已提出构想 |
corporate_tax_reform.md :未来引入BEPS 2.0相关条款 |
D-15 |
出口退税制度的检讨及与关税政策协调 |
✅ 已应对 |
消费税改革法案:在附则中规定退税限制条款 |
🟢 已应对:12项(A-1〜A-3, B-4〜B-7, C-8, C-9, C-11, C-12, D-13)
🛠 已提出构想:2项(C-10, D-14)
🔴 未应对:0项(截至目前)